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
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鹏工业”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
大鹏工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进
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2133 号);2025 年 11 月 11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哈尔滨
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1,5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9.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5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1,546.24 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53.76 万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由其出具《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
第 010065 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本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
由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53.76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说
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12,890.66 万元,根据《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调
整后,公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号 整后)
智能工业清洗设备生产研发基地
项目(二期)
合计 11,953.76 /
三、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募投项目“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中心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耐视。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拟使用
部分募集资金向华耐视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借款额度不超过
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华耐视发放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发放之日起
算,公司将以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公允利率水平将本次募集资金借入
项目实施主体。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根据项目建设实
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也可提前偿还。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将提供同比
例借款,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华耐视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将
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进度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向华耐视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资金。
四、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耐视(哈尔滨)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MA1C3YGK4P
成立时间 2020 年 5 月 26 日
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 288 号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创总部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李鹏堂
注册资本(人民币元) 20,000,000.00
经营范围 主要从事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及销售
股权结构 大鹏工业持股 85%;李鹏堂持股 15%
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营业收入:7,797,383.16 元;净利润:-2,616,745.46 元。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华耐视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
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集
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鹏工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
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已承诺将
提供同比例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大鹏工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
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