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长虹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对董事会秘书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董事会
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公司设立董事会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并由董事
会秘书分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选任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
(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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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
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
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
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
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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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
第十条 如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的,公司应当自其离职后3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履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
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
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
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
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
及时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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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
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
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
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执
行。
第四章 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
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予以纪律处分;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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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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