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
“本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
用人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四
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四川长虹
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接触、获取公司重大未公开信息的
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向公司
要求报送信息的特定单位所涉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等确
因工作需要须知悉相关信息的所涉单位、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统
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
求,对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及相
关重大事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漏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
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接受媒体采访、对政府等外部单位报送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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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
及各经营单位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
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单位/部门负
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各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
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2),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
件3),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所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及各
经营单位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或本单位备查,原件
交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留存档,董事会办公室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
息被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在公司信息披露前,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在相关公开文件、
网站、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将
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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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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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 / 部
门
接收信息单位 / 部
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
容及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
年 月 日
单位 / 部门 负责人
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审核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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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保密提示函
:
本公司此次向贵单位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提示如下:
信息保密义务;请相关人员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
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四川长虹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四川长虹证券。在
公司相关信息未披露前,请勿在公开文件、网站或其他公开媒体上使用本
公司未公开信息。
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特此提示!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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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对外报送信息回执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保密提示函及以下文件:
签收人(签字):
单 位:
部 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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