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91 证券简称:大鹏工业 公告编号:2025-157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鹏工业”)
于2025年12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会议同意
公司将根据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性或分
次逐步向华耐视(哈尔滨)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耐视”)发放
借款。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133号)
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00万股,
发行价格为9.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9,537,568.44元,到账时间为2025年11月7日。上述募集资金
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中兴华验字
(2025)第01006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华耐视已分别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
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
鉴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11,953.76 万元,低于公司《招股
说明书》中的募投项目拟投入的募集资金金额 12,890.66 万元,根据《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定,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
行调整。调整后,公司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拟投入募集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金额 金金额
智能工业清洗设备生产
研发基地项目(二期)
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
中心项目
合计 12,890.66 11,953.76
三、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相关情况
根据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公司募投项目“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中心项
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耐视,为确保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
拟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华耐视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上述募集资金借款额
度不超过2,493.34万元,公司将根据前述募投项目的建设安排及实际资金需求,
在借款总额度内一次性或分次逐步向华耐视发放借款。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
发放之日起算,公司将以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市场公允利率水平将本次
募集资金借入项目实施主体。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根
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也可提前偿还。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
股东将提供同比例借款,本次借款仅限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为加强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和管理,华耐视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公司
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进度从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向华耐视开
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资金。
四、本次借款对象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华耐视(哈尔滨)智能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30109MA1C3YGK4P
成立时间 2020年5月26日
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大街288号深圳(哈尔滨)产业园区科
注册地址
创总部2号楼东区1楼262室
法定代表人 李鹏堂
注册资本 20,000,000元
经营范围 主要从事机器视觉检测设备研发及销售
股权结构 大鹏工业持股85%;李鹏堂持股15%
最 近 一 年 主 要 财 务 营业收入:7,797,383.16元;净利润:-2,616,745.46元
数据 。
五、本次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华耐视提供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
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募
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和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该议案在
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鹏工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
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已
承诺将提供同比例借款,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设需要,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9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大鹏工业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
以实施募投项目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一)《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
议》;
(二)《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
次会议决议》;
(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哈尔滨岛田大鹏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