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 润
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
念,并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监会”)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范性文件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
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
基础上,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可持续发展和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公司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坚持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强化对投资者分红回报
的制度保障。
三、未来三年(2025-2027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能力;
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并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如以现金方式分
配利润后,公司仍留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公司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
无本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
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理。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运用募集资金进行
项目投资除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运用募集资金进行项目投资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会审议后方可实
施。
(五)股票股利的发放条件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
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
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
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六)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
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
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
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
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
意见。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除现场会议外,
公司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公司可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
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
立董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应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同时,公司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如无本公司
章程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九)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
予以调整。
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十)利润分配的监督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四、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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