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
内容相符。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
止授予日),同意以2025年12月29日为首次授予日,向210名激励对象授予216.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7.71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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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