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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
会和公司治理(ESG)的管理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
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
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
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
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
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改选出
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委员职务。
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综合素质,在创业投资行业
或公司经营管理、战略管理、ESG 管理等方面具有丰富的从
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出建议;
规划与目标设定,审议可持续发展报告;
况,评估相关风险,听取内外部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
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
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董事会秘书处;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提案召开会议,
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提议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可召开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
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每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召开
会议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
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网络视频会
议或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其他方式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
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
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
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交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战略与可
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制定,经
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修改时,由委员会提
出修订草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以前规定相抵触的,以本细
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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