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32 证券简称:天山铝业 公告编号:2025-098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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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的发展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天山铝业”“公司”或“本公司”)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以
下简称“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
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有限”)享有的 20 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
高额保证担保、对本公司全资孙公司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
达碳素”)享有的 1 亿元人民币主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对本公司全资孙公
司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展新材”)享有的 1 亿元人民币主
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二)担保审议情况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担保
额度预计的议案》。根据上述决议,在 2025 年度(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
司、全资孙公司的融资和日常经营(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作、日常采购销售)所
需事项提供担保(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和全资子公司、
全资孙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新增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249 亿元,担保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资产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在总担保额度内,
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以各担保主体签署的担保文件记载的担保金额为准,在有效期
内不超过新增总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在符合要求的担保对象之间进行担保额度的调剂,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
入合并范围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经营管理
层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办理担保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各项法
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2 月 10 日、2024 年 12 月 28 日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担保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最近一期资 本次担保前被担 本次担保后被担 是否关
被担保方 可用担保额度
产负债率 保方担保余额 保方担保余额 联担保
天铝有限 42.06% 1,260,500 1,460,500 211,500 否
盈达碳素 50.23% 120,495 130,495 34,005 否
天展新材 40.10% 47,720 57,720 57,000 否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560523651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陆拾叁亿零捌佰肆拾贰万壹仟零伍拾壹元整
成立日期:2010 年 9 月 14 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 1 号
经营范围: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铸造;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金属材
料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矿石销售;选矿;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矿
物洗选加工;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砖瓦制造;砖瓦销售;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
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煤炭及制品销售;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直接持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天山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铝
有限”)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天铝有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3,807,726.13 3,746,158.73
负债总额 1,745,098.93 1,575,590.95
净资产 2,062,627.20 2,170,567.78
营业收入 2,022,209.60 1,652,625.89
利润总额 326,236.74 234,344.42
净利润 285,791.78 201,165.02
被担保方天铝有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公司名称: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098616427K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赵庆云
注册资本:陆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 年 4 月 29 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 66 号
经营范围:碳素及碳素制品、炉料制品、保温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装卸及搬
运服务,电解铝、氧化铝及其它有色金属与黑色金属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开展边境小额贸易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新疆天山盈达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碳
素”)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盈达碳素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62,849.19 163,801.44
负债总额 104,663.44 82,270.47
净资产 58,185.75 81,530.97
营业收入 115,731.53 108,229.91
利润总额 17,859.68 27,570.52
净利润 15,259.69 23,345.22
被担保方盈达碳素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名称: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776U385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曾超林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 年 9 月 1 日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工业园区纬五路 1 号
经营范围:高纯铝及铝制品的研究、生产、销售;碳素、氧化铝、金属材料
的销售;项目投资、并购、技术转让;设备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
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通过天铝有限间接持有新疆天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展
新材”)100%的股权。
被担保方天展新材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科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143,899.06 149,229.68
负债总额 57,764.96 59,837.75
净资产 86,134.10 89,391.94
营业收入 61,622.17 36,009.92
利润总额 7,502.33 3,740.16
净利润 6,400.71 3,257.84
被担保方天展新材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1),
其主要内容:
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
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
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
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
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
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
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二)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
其主要内容:
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
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
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
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
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
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
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三)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3),
其主要内容:
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
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
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
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
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
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
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根据公司与中信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4),
其主要内容:
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 2.2 款约
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
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
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
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债权人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债权人按保函实际履
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
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债权人实际支付款项日
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
公司为天铝有限、盈达碳素、天展新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其融资业
务的正常开展,天铝有限、盈达碳素、天展新材资产优良,具备较为充足的债务
偿还能力,且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公司对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方面均能有效控制,本公司具有充分
掌握与监控被担保公司现金流向的能力,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
天铝有限、盈达碳素、天展新材未就上述担保提供反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且不存在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和《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
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
公司之间的担保)为 259.4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6.70%,其
中,公司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余额为 259.47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96.7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
余额为 0 元。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天山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