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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岭南转债 2025 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深圳法意字【2025】第 0056 号
致: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岭
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
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关
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
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13日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岭南生态文
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岭南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公司
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对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债权登记日、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
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用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网络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线上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周一)13:00-15:00。参加线上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提供、出示参会登记相关资料后,公司将向登记参会的债券持有人提供线上
会议接入方式,会议由董事长陈健波主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
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岭南转债”(债券代码:128044)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出
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以通讯方
式(线上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债券张数11,214张,代表的本期可转债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1,121,400元,占本期
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0.3000%。参与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
计7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未偿还债券张数共计2,525,674张,代表的本期未偿还债
券本金总额共计252,567,4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66.6334%。
上述债券持有人为截至2025年12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债券持有人。
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公司部分董事、债券受托管理人委派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
场或通讯方式列席本次会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上述
参与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
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债券持有人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
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
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用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网络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524,504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债券总数的99.9537%;反对1,17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0463%;弃权0张(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张),占出席本
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数的0.0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募集
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
公司岭南转债2025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 瑞 经办律师: 刘丽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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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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