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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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
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投资本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
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
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投资企业(不含受托
管理企业)
    。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
理念;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
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
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
生态。
     在投资者沟通工作开展过程中,公司要树立科学的市场价值
观,促进公司市场认同和价值实现。要形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的合力,提升投资者对公司战略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感。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工作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
                   ;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文化建设;
     (五)公司的可持续发展(ESG)信息;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以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反向路演(公司开放日)、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
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
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
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
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投资者联系电话号码、
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
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开设微
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
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相关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
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按照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
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按相关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具备条件时,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
直播。
  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
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征集投资者
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提前收集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应广泛
邀请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有条件的可以组织行业分析师、
媒体等相关方参加。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直接与投资者对话。鼓励更
多独立董事参会。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综合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工作机
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
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安排、组织和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投资企业应定期为综合部提供
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相关信息,根据综合部的工作需要提
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收集与整理。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
度。综合部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控股投资企业的生产经
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投资企业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
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
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及来访接待工作。
  (一)对投资者的来访调研,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
听取相关建议。
  (二)与投资者召开的电话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综合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
  (三)对于投资者的一般性电话、电邮、传真查询,由公司
综合部有关人员负责接听、接收。
  第二十八条    在接待投资者时,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
息,回答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问题。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
公司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
当拒绝回答,并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同时就信息披露规则
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若
在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立即依法依规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
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
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
说明会、路演、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
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对于所提
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
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
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
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及其他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及公司
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综合部人员等,在接待投资者、证券
分析师或接受媒体访问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
书的意见,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
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
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
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积极支持配合。投资
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
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
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六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
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
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应遵守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国投资
本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国投资本〔2024〕1 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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