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授权行为,促进董事会授权人员
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公司经营发展活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投资本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及上级单位
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
可控的基本原则,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公司董
事会在授权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
权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 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
(一)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
使的行为。
(二)行权,是指授权对象按照董事会的要求行使被授
予职权的行为。
第二章 授权范围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经营决策的实
际需要,将部分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使,授权对象不得
向其他主体转授权。
第五条 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须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
项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审议决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
举措;
(三)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决定非主
业及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上市
计划;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清算、申请破产、改制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制订公司重大国有资产转让、子公司重大国有产权变动方
案;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子公司的设立或者撤
销;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决定公司内部审
计机构的负责人;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经营绩效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办法,与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
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科学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业绩考核结果;
(十二)制定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制定薪酬分配方案,建
立健全与经理层成员激励相配套的约束机制;
(十三)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制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方案,向股东会
提请聘请或者更换承办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及其报酬;
(十七)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并将公司法治建设情况作为董
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十八)制订公司中长期激励计划、员工持股方案等股权激励计
划;批准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公司年金方案;
(十九)制订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明确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并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清算结果,按照有关
规定,审议子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投
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法律合规管理体系,审议批准合规管理基本制
度、体系建设方案和年度报告等,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并对其有效
性进行评价,研究决定合规管理重大事项,决定合规管理部门设置及
职责,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
和重要审计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
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二十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不
得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投资项目、融资项目、资产重组、资产处置、产权转
让、资本运作、采购、捐赠、赞助、工程建设等涉及一定金额内资金
使用的事项授权额度标准与公司经济财务指标紧密挂钩,授权金额上
限合计一般不高于一定时期内该类事项年度总金额的50%。
第三章 授权管理
第七条 董事会对授权采取“制度+清单”的管理模式,
在保持制度相对稳定的同时,通过清单的动态调整,提高决策
效率。授权制度及《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治理主体决策权责
清单》经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
明确授权具体事项,包括授权背景、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
体要求。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
如需继续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决策事项,党委会
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的决策事项,一
般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的
决策事项,一般采取总经理办公会的形式研究讨论。总经理
决策前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因工
作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
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
第十一条 授权对象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行权,杜绝
越权行事。授权对象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报告行权情况,重要
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授权对象因特殊原因无法决策的事项,应当
提交董事会决策。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利害
关系的,授权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
决定。已决策的授权事项在执行中因情况变化需重新决策且
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三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
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定期对授权决策事项进行统一变
更,也可以根据需要实时变更。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
及时进行研判,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方案落实情况较差,出现怠于行权、违规行
权、行权障碍等情况;
(二)授权事项执行中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者损失;
(三)授权对象人员调整;
(四)经营管理水平显著降低,经营状况恶化;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授权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要求,或出现董事会认
为应当收回授权的其他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以提前
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变更或收回有
关授权。
第十六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变
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
据,听取授权对象、有关执行部门的意见,报公司党委会前置
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变更方案一般由董事会秘书
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可以由授权对象提出。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
责拟订授权决策方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
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并可列席有关会议。
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具体工
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负责对授权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跟踪掌
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
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董事会根据授权对象行权情况,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投资环境变化等条件,
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变更授权范围、标准和要求,
确保授权保持在合理、可控范围。
董事会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
有权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职务的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行权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
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使产生严重损失或
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公司遭受损
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董事会作为
授权主体的管理责任不予免除: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
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因未正确执行授权决定事项,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
相关执行部门及授权对象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过程中出现第十九条(一)
至(三)项所列情形之一,董事表决时投反对票或明确提出异
议投弃权票的,予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授权对象行权出现重大决策失误,但不属于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且决策过
程中履职尽责或者事后采取有力措施挽回、减少损失,消除、
减轻不良影响的,按照管理权限,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
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
决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注明外,本办法所称“高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上级单位要求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国
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国投资本〔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