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73 证券简称:瑞晨环保 公告编号:2025-056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内的
任意时间。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2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合计为42,344,200股,占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9.1054%。其中:通过现场投
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2,30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59.043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人,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公 司 股 份 数 合 计 为 44,20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司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001%;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共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71,641,792股的0.061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
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34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97.0588%;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8100%;
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31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
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车笛律师、徐鉴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