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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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衡证见意见(2025)第00029号
致: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芳芳律师、吴飞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5 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仅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新议案的提出、股东会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
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
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
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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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公司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
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星期四)14:40 在山东省昌乐县经济
开发区大沂路北段矿机工业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华涛
主持;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会
议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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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40 人,代表股份 9,853,842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552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642 人,代表
股份 387,277,5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231%。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
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并待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4,190,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028%;
反对 2,652,11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848%;弃权 435,156 股(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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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1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 13,557,33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
持 股 份 的 81.4518%;反对 2,652,11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 2.6144%。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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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山东德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梁茂卿 经办律师:王芳芳
吴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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