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隆股份: 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9 20: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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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56      证券简称:辉隆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
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2025 年 12 月 23 日
    (三)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 1777 号辉隆大厦 19 楼会议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程诚女士
    (六)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 5%)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不含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27 人,代表股份 400,596,37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90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共 8 人,代表股份 357,991,5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36%;
网络投票的股东 119 人,代表股份 42,604,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6466%。
   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过与会股东的认真审议,大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
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99,75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910%;反对 8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077%;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768,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346%;反对 83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32%;弃权 5,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609,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2662%;反对 34,981,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1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2%;反对 34,981,94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4%;弃权 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609,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2662%;反对 34,981,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1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2%;反对 34,981,94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4%;弃权 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609,1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2662%;反对 34,981,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18,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2%;反对 34,981,94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4%;弃权 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公司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609,3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2663%;反对 34,981,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4%;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19,1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6%;反对 34,981,84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2%;弃权 5,2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2%。
    《公司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609,0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2662%;反对 34,982,0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5%;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18,8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19%;反对 34,982,044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6%;弃权 5,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609,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2662%;反对 34,981,9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5%;弃权 5,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19,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824%;反对 34,981,94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4%;弃权 5,2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22%。
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65,600,22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1.2640%;反对 34,981,8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24%;弃权 14,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7,61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613%;反对 34,981,844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052%;弃权 14,3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336%。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方娟、杨军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
议;
  (二)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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