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下称“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北京市中伦(上海)律
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
席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适用法律”)以及《上海瑞晨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
《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下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适用法律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
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
所及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有效,授权委托书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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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该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
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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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s://www.szse.com.cn/,下同)披露《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下称《会议通知》)并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
操作流程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在上海市杨浦区政立路 497 号国
正中心 1 号楼 1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万东先生主持,现场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
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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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召集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9 日。经本
所律师查验:
股份共计 42,300,1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0439%。公司全部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
根据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前述人员均有出席或
列席公司股东会的资格。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共计 44,100 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6%。通过深交所交易系
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验证其身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前提下,
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适
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会议通知》列明的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由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交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与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相关的《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上海瑞晨环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 年 12 月)》。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内容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与《会议通知》载明的审议事项一致,符合适用法律及《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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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也未发生对《会
议通知》载明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载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采用
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 2 名股
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一)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342,9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69%;反对 800 股,约占参加会议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00 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88%;反对 800 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00%;弃权 500 股,约占参加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12%。
该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参加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适用法律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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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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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瑞晨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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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车笛
经办律师:
徐鉴成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