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致: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
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会。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5-078),
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
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9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9日
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
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322人,代表股份136,305,283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48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
原议案的情形。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及
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与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结果:不通过,同意票数63,575,798票,比例
比例0.4443%。
议案2:《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2026年度关联
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表决结果:通过,同意票数111,743,402票,比例
比例0.433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
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们们
杨爱林 陈宽
们们
胡子连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