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制度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二五年十二月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管理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
可靠性,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等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
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其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对如下主体的审计(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
或经济责任人)
:
(一)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经济
责任人;
(二)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项目;
(三)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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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需要审计的项目或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
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
集人。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是审计委员会的
执行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
第七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配备内部审计专职人员,子公司根
据业务需要设置审计专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
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
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审计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
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审查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忠于职守,做到独立、
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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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
(一)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
法,对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从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帮助
公司实现其目标;
(二)以公司战略目标为指导、经营目标为工作中心,以事实为依据,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为准绳,客观、公正地监督和评价
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作出正确的审计结论,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和建
议;
(三)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查实问题,不负责后续的问
题处理等。内部审计机构跟踪问题的后续处理情况,问题的最终处理结果
需交内部审计机构备案,以形成该问题项的终结。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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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供财务资助、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及信息披露情况,并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出具
内部审计专项报告;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
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如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
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
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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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
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
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
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
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
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
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
理并归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资料包括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草案,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财务决算、财务收
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和经营绩效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目标和经营责任(含离任经济
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
审计监督;
(六)对被审计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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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项目等的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情况进
行审计监督;
(七)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及各自规章制度的情况
进行审计监督;
(八)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
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三)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盘点被审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五)参加公司有关经营管理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
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
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重大损失或浪费的
行为,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的建议;
(九)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
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公司
董事会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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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
行为的意见;
(十二)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
合理或不执行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提出惩罚建议;
(十三)根据工作需要,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同意后,内部审计机构可
以委托或聘请外部专家、外部专业机构来完成特殊或重大内部审计项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制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部每年年初根据董事会工作部署和公司经营计划,制定年度审计
工作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工作程序
(一)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
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二)成立审计小组
审计部根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
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
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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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
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
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实施内部审计
审计小组依据内部审计项目计划,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
审计。
(五)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
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审计部依据审计工作底稿,出具意见书,征求
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报告,报送审计委员会。对预期可能影响审计
判断准确性的潜在审计风险,应在审计报告中据实披露,或单独直接向董
事长报告并提出其他审计授权的建议。
(六)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
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
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
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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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部应在审计委员会的督导下,至少每季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风险投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实施情况、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情
况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
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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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
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
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
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下同)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
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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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
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
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
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
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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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
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
内部审计制度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
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部。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
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措施。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
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
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
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
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不完整的审计工作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借故设置障碍延误审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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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公司批准后可对其进行相应
处分、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和本管理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正当行使授权审计职权时,下列情况
应免除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
(一)内部审计手段、内部审计职能无法实施审计取证的事项;
(二)委托、授权审计目的、内容要求界定不清晰的事项;
(三)被审计单位和经济责任人未承担诚信责任的事项。
第四十条 奖励办法。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及时制止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或提出合理
化建议为公司挽回财产损失,报请公司批准后,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是指:
(一)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在 50%以上的企业;
(二)公司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可以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
员、或者能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2023 年 1 月修订施
内部审计制度
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