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
交易决策事宜,依据《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 622 章)
(以
下简称“
《公司条例》”
)等法律和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以
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以
下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
移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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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人,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所
述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一致行动人;
(六)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主要负责人;
(七)由本项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关联法人或
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前述关联自然人
(独立董事除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
(八)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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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
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
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法人、其
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方。
公司与本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而构
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总经理、负责人或者半数以上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
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后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关
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
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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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自然人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
(五)为与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
组织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
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
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
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的股东;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
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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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的;
(七)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
理由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六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
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在签订协议后的两个工作
日内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关联交
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
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在签订协议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按相
关要求进行公告。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
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1%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第十条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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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四)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不论数额大小,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
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总经理具有除本条中规定应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
的关联交易以外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
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
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
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
适用第七条(一)、第七条(二)或者第七条(三)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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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
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的,
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制度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首次进行第二条所列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关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和履行相应审议
程序:
(一)已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
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要求披露各协议
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
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
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
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
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
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总交易金额的,应当提
交股东会审议;该协议经审议通过并披露后,根据其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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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三)每年新发生的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需要
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等,难以按照前项规定将每
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
年度报告之前,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
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
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分类汇总披露。公司实际执行
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应当根据超出量重新提请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
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
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
下的不同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
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应当至少包括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价格、交易总量或者明确具体的总量确定方
法、付款时间和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
司在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
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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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减资时,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金额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七条(一)、第七条(二)、第七条(三)
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或者参股的企
业增资或者减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
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
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
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标准的,可免于按照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或者出售资产,达到本制
度规定披露标准,且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
披露该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
标。
标的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曾进行资产评估、增资、减资
或者改制的,应当披露相关评估、增资、减资或者改制的基
本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须提交股
东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 100%的,
如交易对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
诺或者交易标的回购承诺,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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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
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
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
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
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含企业债券);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含企业债券)
;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
薪酬;
(四)一方参与另一方公开招标或者拍卖,但是招标或
者拍卖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五)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六)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
(七)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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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
相应担保;
(八)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
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
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
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
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
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
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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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
损失。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为公司治理制度。本制度未尽事宜,
参照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成为经迁
册公司后当日生效并实施。原〔2022〕财务 4 号《华润微电
子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China Resources
Microelectronics Limited
(华润微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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