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
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 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同时与
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 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
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 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
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
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 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 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
披露。
第五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薪
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证券部门等职能部门配合公司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薪酬或津贴:
(一) 独立董事津贴: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具体标
准参照同类上市公司标准确定,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
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 非独立董事薪酬
务、岗位, 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
年度任务考核等情况制定薪酬方案, 按照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相结合的方式执行, 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其薪酬构成和
绩效构成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将根据其所担任职位、责任、能力、市场
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根据其工作表现及公司实际情况, 由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的经营规模、效益、年度任务考核
等情况制定薪酬方案, 按照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相
结合的方式执行,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以及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现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予以会议补助; 同时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度发放。
第十一条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
据公司执行的工资发放制度确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 均为税前金额, 由公司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公司可
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 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三) 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 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
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提出方案, 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以作相
应调整, 调整的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
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 并进行汇总分析, 作为公司薪资
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 参考通胀水平, 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
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调整方案须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批准并报董事会备案后, 可以
临时性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 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其他激励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
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高工
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 并制订相应的考核办
法。
第七章 止付追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并对相关
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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