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7 证券简称:景兴纸业 编号:临 2025-109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八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八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向
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及《关于与平湖弘欣热
电有限公司续签互保协议的议案》,分别同意在2025年度由公司对子公司、并由子
公司为母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额度,以及公司与平湖弘欣热电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弘欣热电公司”)互相提供总额度不超过3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上述担
保有效期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下一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事项已经2025
年5月27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9
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2025年度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及由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临2025-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一)2025 年 12 月 26 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以
下简称“建行平湖支行”)签订了编号为“6373279992025006”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专用)》,约定公司为建行平湖支行与公司全资子公司
JINGXING HOLDINGS(M) SDN.BHD.(景兴控股(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控
股(马)公司”)签订的编号为“PHMRXY202401”的《贸易融资服务合作协议》项
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担保,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5,000 万元,包括但不限
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
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景兴控股(马)公司应向建行平湖
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行平湖支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
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行平湖支行实现债权与担
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
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的债权期间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尚未实际发生借款。
(二)根据弘欣热电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以下简称“光
大银行嘉兴分行”)签订的编号为“JXPHZHSX20250025”的《综合授信协议》,弘
欣 热 电 公 司 与 光 大 银 行 嘉 兴 分 行 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签 订 了 编 号 为
“JXPHDZYC20250003”的《中国光大银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申请开具
承兑金额为人民币2,5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25年12月26日,到期日
为2026年6月26日。
根据上述承兑协议,弘欣热电公司为该承兑汇票交付1,000万元保证金;公司为
该承兑汇票提供1,5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与光大银行嘉兴分行签订了编号为“JXPHZBZ20250014”的《最高额保证合
同》,约定公司为根据光大银行嘉兴分行与弘欣热电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协议》
所签订的包括本外币贷款、贸易融资、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保理、担保等
表内外信用发放形式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的本金、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
应付的费用提供最高本金1,5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为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发生的担保。
三、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43,152.11万元,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26,600.00万元,上述担保数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4.50%、4.55%。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均不存在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
四、备查文件
专用)》;
特此公告
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