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
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广东惠云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市场
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
(五) 结合行业水平及实际情况、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绩效考核体系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其他成员组
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董事薪酬
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
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董事津贴制,按月发放,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
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标准按第九条执行。兼任多个职务的,基本年薪按就
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领取。公司非独立董事为公司员工的,按劳动合同的约
定执行,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
(三)其他外部董事
未担任公司职务的外部董事不领取津贴或薪酬。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如在公司兼任其他职位的,薪酬标准按第九条执行,
该薪酬为其全部职务的薪酬总额。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由基本薪酬、绩效奖励、中长期
激励收入(如有)等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
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一)基本薪酬: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
素确定,按月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董事的薪酬由股东会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评价标准、程序、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
罚的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公司开展年度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或津贴标准的调整方案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
年度绩效薪酬与奖励:
(一)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书面警告以上处分
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
(四)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
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五) 被公司免职的;
(六) 因个人原因擅自辞职或离职的。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
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
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
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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