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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Everbright Bank Company Limited
持續關連交易
為關連法人核定資產轉移類交易額度
於2025年12月26日,本公司與光大金甌簽署協議,本公司同意為光大金甌核定總額人
民幣30億元資產轉移類累計交易額度,額度有效期三年,額度項下單筆及每年累計交
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三年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億元。
於本公告日期,光大金甌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光大集團的附屬公司,因此,光大金甌為
光大集團之聯繫人。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之規定,光大金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簽訂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協議項下交易之其中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
比率超過0.1%但低於5%,簽訂協議須遵守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定,但豁免
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I. 緒言
於2025年12月26日,本公司與光大金甌簽署協議,本公司同意為光大金甌核定總額
人民幣30億元資產轉移類累計交易額度,額度有效期三年,額度項下單筆及每年累
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三年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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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協議
協議主要內容概述如下:
(1) 本公司;及
(2) 光大金甌。
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包括首尾兩日)。
本公司與光大金甌在金融不良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金融不良資產及基於底層資產
為金融不良資產的信託計劃、資管計劃、ABS及其他衍生金融資產等)轉讓、管
理、經營與處置等業務方面開展市場化合作。
本公司與光大金甌在金融不良資產轉讓處置方面展開深度合作,創新交易模
式,挖掘業務機會,相關業務類型包括不良資產轉讓、抵債資產轉讓等。在合
理定價估值的前提下,光大金甌基於商業目的,可收購本公司的不良資產╱抵
債資產。
根據協議擬進行之交易須按一般商業條款訂立,其定價將依據市場原則進行,
相關條件不優於本公司其他同類業務;在相關費率收取方面將按照本公司規定
並參照可比同業的價格水平確定,確保不優於現有其他類似獨立第三方收費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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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而言,根據協議擬進行之交易的價格將嚴格按照本公司《特殊資產經營管
理╱資產管理業務手冊》規定,遵循價高者得的原則,採用公開招標、公開競
價、公開拍賣等方式,以競價形成的市場公允價格(最高報價)確定最終成交價
格,確保不優於獨立第三方收費標準。
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及截至2025年12月26日止期間,本公司與光
大金甌於2025年12月完成了1筆不良資產轉讓交易,交易金額人民幣5,351.66萬
元。
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8年12月26日止期間,本公司同意為光大金甌核定總
額人民幣30億元資產轉移類累計交易額度,額度有效期三年,額度項下單筆及
每年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三年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億
元。
經統計,於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本公司與任一單一交易對手開展
不良資產交易的年度交易金額最高約為人民幣6億元。考慮到當前國際和國內經
濟形勢,本公司預測,未來本公司開展不良資產交易的金額可能會有上升。綜
合考慮本公司經營實際和光大金甌提供的不良資產相關投資信息,本公司擬為
光大金甌核定總額人民幣30億元資產轉移類累計交易額度,額度有效期三年,
額度項下單筆及每年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人民幣10億元,三年累計交易金額不
超過人民幣30億元。
III. 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主要從事商業銀行業務,包括零售銀行、公司銀行及資金業務等。光大金甌
的核心業務種類為不良資產經營業務。
根據協議擬進行之交易乃於本公司一般及正常業務過程中進行。光大金甌參與本公
司不良資產處置,增加了有效競買人數量,積極擴大了本公司在不良資產處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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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選擇範圍。此外,基於本公司與光大金甌歷來的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對光大
金甌的授信),光大金甌能夠充分了解本公司的業務模式及營運要求。
IV. 內部控制措施
本公司具備一系列內部控制措施,以保障協議符合上市規則的要求,此類措施主要
包括:
(1) 本公司已在管理層面設立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成員包括合規、業
務、風控、財務等相關部門人員,並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負責關連方識
別維護、關連交易管理等日常事務;
(2) 所有與關連人士訂立超出披露門檻的交易將提供給外部律師以供審核及確認將
否需要向公眾作進一步披露。披露門檻由外部律師參照本公司財務報表及市值
進行審查;
(3) 本公司持續提升關連交易管理質效,借助外部律師專業力量,進一步完善本公
司關連交易組織架構、管理職責和內部制度,查漏補缺逐步完善關連交易內部
控制措施,提升關連交易管理水平,避免違規情況的發生;
(4) 本公司將進一步結合監管要求,推動關連交易管理系統的更新升級,加強系統
對關連交易管理的科技賦能,持續提升關連交易管理的系統控制能力;
(5) 根據監管機構、上交所和聯交所等監管要求,各單位定期統計報送持續關連交
易年度上限的執行情況,經匯總後按監管要求披露;
(6) 每年組織一次關連交易專項審計和年末審計,並會按照上市規則的要求就本公
司財政年度中的關連交易數據情況對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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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本公司將持續嚴格落實相關業務不得超限額開展的管理要求,對於確有新增年
度上限需求的,須先申請調整年度上限,獲批後再開展業務;
(8) 本公司將組織董事、高管層參加更多有關上市規則涉及披露交易及關連交易的
培訓課程。
本公司遵循聯交所相關監管法則,依據《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
法》,持續健全關連交易管理體系,完善關連交易運行機制,提升關連交易管理水
平。
V. 董事意見
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之條款及年度上限乃於本公
司日常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訂立,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
整體利益。吳利軍、崔勇、郝成董事於該事項中擁有重大權益,已放棄就該交易發
表意見並迴避表決。
VI. 上市規則之涵義
於本公告日期,光大金甌為本公司控股股東光大集團的附屬公司,因此,光大金甌
為光大集團之聯繫人。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之規定,光大金甌為本公司的關連人
士,簽訂協議構成本公司之持續關連交易。由於協議項下交易之其中一項或多項適
用百分比率超過0.1%但低於5%,簽訂協議須遵守年度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的規
定,但豁免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VII. 一般資料
本公司乃於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並為中國的主要商業銀行之一,主要從
事商業銀行業務,包括零售銀行、公司銀行及資金業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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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金甌乃於2015年12月由光大集團、中國光大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溫州市金
融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溫州市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共同發起,現註冊資本人民幣
光大集團成立於1990年11月,主要股東為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及財政部。主
要從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及其他金融企業的投資及管理業務。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非文義另有所指,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本公司」 指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國註冊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其H股及A股分別在聯交所(股份代號: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光大集團」 指 中國光大集團股份公司,根據中國法律註冊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其最終實益擁有
人為中國國務院
「光大金甌」 指 光大金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光大集團的附屬公司
「聯繫人」 指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該詞的含義
「協議」 指 本公司與光大金甌於2025年12月26日簽訂的包含就金
融不良資產轉讓處置業務進行合作的協議
「上交所」 指 上海證券交易所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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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人民幣」 指 中國的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中國?北京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執行董事為郝成先生、齊曄女士及楊兵兵先生;非執行董事為吳
利軍先生、崔勇先生、姚威先生、張銘文先生及李巍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為邵瑞
慶先生、洪永淼先生、李引泉先生、劉世平先生、黃志凌先生及黃振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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