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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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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5]字 1226 第 1061 号
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
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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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于2025年12月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了《航天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
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甲
(三)网络投票时间
年12月2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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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12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
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1,227人,代表股份数为917,728,78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297%。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8人,
代表股份数为149,369,9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15%;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219人,代表股份数为768,358,884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82%。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部分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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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2: 《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议案3: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913,879,4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5805%;
反对 3,168,796 股,弃权 680,5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2,431,32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7.8163%;反对 3,168,796 股,弃权
议案 2:《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 35,756,15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6881%;
反对 5,269,677 股,弃权 702,4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35,756,135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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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5.6881%;反对 5,269,677 股,弃权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 914,541,19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526%;
反对 2,988,296 股,弃权 199,300 股。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73,093,02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8.1917%;反对 2,988,296 股,弃权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