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200085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
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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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
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
认证;
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于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是由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
由 公 司 董 事 会 负 责 召 集 ; 公 司 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
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告形式刊登了《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取消部分子议案及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补
充通知”),鉴于公司原独立董事候选人沈同仙女士因个人原因退出选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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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取消原已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7.00《关
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之子议案
年 12 月 13 日收到的由股东裴振华出具的《关于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增加股东
大会临时提案的函》将《选举卜浩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作为临时提案
提交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提案编码为 7.01。除前述事项外,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审议事项、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
登记日等均保持不变。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 点 30 分在江苏省苏
州工业园区双马街 99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裴振华先生主持本次
会议。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5 年 12 月 26 日 的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
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
的持股凭证、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授权委托书)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30 人,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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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股份总数为 364,252,5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62%。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材料,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存在临时提案,
由提案函出具之日持有公司 17.77%股份的裴振华先生于 2025 年 12 月 13 日书面
提出并提交公司董事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
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补充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
见证公司现场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增加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4,164,7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9.9759%;反对 80,73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 0.0222%;弃权 7,0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议案二:《关于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1,679,55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9703%;反对 68,4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72%;弃权 6,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非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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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25%。
议案三:《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0,092,2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79%;反对 4,153,7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403%;弃权 6,5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18%。
议案四:《关于修订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0,090,1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73%;反对 4,145,8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382%;弃权 16,5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45%。
表决结果:同意 360,083,6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55%;反对 4,145,8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382%;弃权 23,0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63%。
表决结果:同意 360,088,5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69%;反对 4,146,3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383%;弃权 17,5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48%。
表决结果:同意 360,087,8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67%;反对 4,147,4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386%;弃权 17,2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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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0.0047%。
表决结果:同意 360,077,0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37%;反对 4,156,7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412%;弃权 18,7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51%。
表决结果:同意 360,082,7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53%;反对 4,148,3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389%;弃权 21,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59%。
表决结果:同意 360,086,76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64%;反对 4,147,4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386%;弃权 18,31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50%。
表决结果:同意 360,084,15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56%;反对 4,151,67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398%;弃权 16,68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46%。
表决结果:同意 360,081,4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49%;反对 4,153,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403%;弃权 17,4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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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60,076,9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98.8537%;反对 4,153,6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1.1403%;弃权 21,94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的 0.0060%。
议案五:审议《2026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197,513,08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东所
持股份总数的 99.9411%;反对 71,8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非关联股
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64%;弃权 44,55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非关联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225%。
议案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4,96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89.2137%。
表决结果:同意 325,030,57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89.2322%。
表决结果:同意 325,039,35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89.2346%。
表决结果:同意 325,031,4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89.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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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324,932,18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89.2052%。
议案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5,098,0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89.2507%。
表决结果:同意 325,073,88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89.2441%。
表决结果:同意 325,074,239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 89.2442%。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以及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议案三、4.01 和 4.02 为特别决议事项,
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二、议案五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与审议内容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已回避表决;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
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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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张隽律师、龚立雯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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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华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张 隽
龚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