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时有效的《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日月明测控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指派邓颖、刘
阳骄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
明。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有关法律问题发
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年 12 月 26 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
三、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人,所持股份数为 41,81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2.267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4 人,所持股份数为 810,9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137%。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
下列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2、《关于修
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制度>的议案》;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9、《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制度>的议案》;12、《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以上议案1.00、2.00、3.00为特别决议事项,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和
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
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
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逐项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2,477,5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35%;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800股,占出
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3,2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878%;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36%;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986%。
表决结果:同意42,477,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8%;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1,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2,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08%;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36%;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56%。
表决结果:同意42,477,0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3%;
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1%;弃权1,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2,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261%;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83%;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56%。
表决结果:同意42,476,0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0%;
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51%;弃权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1,7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6028%;反对147,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83%;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2589%。
表决结果:同意42,477,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8%;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1,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2,9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508%;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136%;弃权1,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356%。
表决结果:同意42,477,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8%;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1,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2,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508%;反对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36%;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6%。
表决结果:同意42,477,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28%;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1,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2,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7508%;反对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36%;弃权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6%。
表决结果:同意42,476,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4%;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1,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275%;反对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36%;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9%。
表决结果:同意42,476,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4%;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1,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275%;反对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36%;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9%。
表决结果:同意42,476,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4%;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1,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275%;反对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36%;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9%。
表决结果:同意42,476,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4%;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1,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275%;反对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36%;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9%。
表决结果:同意42,476,29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4%;
反对146,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6%;弃权2,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61,9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275%;反对 146,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136%;弃权 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89%。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日月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邓 颖
刘 阳 骄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