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科: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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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及其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法定时间内,
公司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则等相关规定
应当披露的信息以及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
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 1 —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
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
  (四)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
时、公平。
 — 2 —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
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
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影响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内
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 3 —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
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
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
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
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
沟通具体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
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同时将其置备于
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
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制度。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
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
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以及收购报告书等。
 — 4 —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
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需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
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
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
预计披露的时间。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
                        — 5 —
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
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年度报告中的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十)公司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应按照深交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
息披露》第六章建筑业相关要求披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6 —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
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
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
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
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 7 —
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
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
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
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
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
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
 — 8 —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
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股票上市规则》9.3.1 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前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
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
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
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 9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后,最新预
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
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
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
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
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等。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 10 —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
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 11 —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
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
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
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 12 —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
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
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二)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第九
项情形且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应当在知悉被
相关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及时
披露,在其后每月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说明相关情况进
展,并就其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风险提示。
深交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
告的披露次数,并视情况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
复牌作出相应安排。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中标重大项目,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信息披露》第六章
建筑业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 13 —
  公司自愿披露的重要项目,以中标项目金额 20 亿元以
上的作为披露标准。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
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
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
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
 — 14 —
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
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涉及新股发行、配股、股票上市、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公司信用类债
券所涉及信息披露相关事项需依照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
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
                          — 15 —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主要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
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
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
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五)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
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
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
措施。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
和澄清,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
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交所问
询。
 — 16 —
  (七)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
律法规、本制度及深交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
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八)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
务。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
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和董事会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
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除应确保有关审计委员会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
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业务条线领
导有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
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
资料。
                    — 17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
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
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18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
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
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
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
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四十九条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和登记等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公司信息
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卷存档保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
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 19 —
  第五十二条 公司实行重大事件实时报告制度。公司总
部各部门、所属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制度第三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长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 负有重大事件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部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所属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五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
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事件的收集、
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及董事会秘书的
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
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五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编制工作由董事会办
公室(战略发展部)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关部门的,各
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 20 —
  (一)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会同财务管理部根
据实际情况,拟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与深交所预约披露
时间;
  (二)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
部)是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牵头部门,负责汇总、整理,形
成定期报告初稿;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财务管理部和内部
审计机构应对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复核,保证财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经财务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核后,将定期报告提
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
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
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一)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公司所属公司、参股公司知
晓或发生法律法规及本规则规定的披露事项时,在报请所属
                       — 21 —
主管领导批准后,应在第一时间提供将相关信息和资料报送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相
关人员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有责任配
合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
供的文字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信息披露的要求;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编制定稿的临时报告经公司内部审核流程及董
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
  第五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
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公司以及参股公司
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十一条 公司重大事件报告、审核、披露流程包括: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
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总部各部门、所属公司以及参股公司应当第一时
间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报告与本部
门、所属公司以及参股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 22 —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应当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
办公室(战略发展部);
     (四)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
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
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
     (五)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
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
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
露。
     第六十二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
报送、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战略
发展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后予以报送。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秘
书及时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六十三条 未公开信息对外披露之前,公司董事会应
采取必要措施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向知情人
明确告知保密义务,包括要求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出具保密承
诺,知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
                       — 23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
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
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发生之日起,应及时
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未公开重大事件处理的
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
状况、可能发生的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
后报送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
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
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
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
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长或总经理应当就未公开
信息真实性、概况、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
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四)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
的结果反馈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十五条 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披露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
不能超越已披露信息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
 — 24 —
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报
告等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六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公司负责人以及参
股公司委派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部各部门、所属公司以及参
股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报告与本
单位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所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所属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
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在所属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
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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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和本制度的
规定。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公司根据监管部门规定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
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中
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
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
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
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
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 26 —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
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四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
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七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
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战略发展部)妥善归档保管,
包括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原因和依据、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书面保密承诺、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下属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在有关财务信
息披露中的责任,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职责、监
督范围和监督流程。
                      — 27 —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
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
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
要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人的违规责任,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
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
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并有权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
 — 28 —
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
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超过”
“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 2021 年 8 月修订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废止。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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