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津装备: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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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君致法字[2025]361 号
致: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2:30 召开的公
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并以专项法律顾问身
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就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
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
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听取了公司就
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
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实的了解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
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股东会规则》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
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做
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公告,公告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网络投票的方式、时间、会议议题、会议出席对象及其
他事项,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12 月 18 日。
     (二)2025 年 12 月 26 日,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姜桂廷主持。
  基于上述事实,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7 人,代表公司 266,656,287 股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6.2645%。
  公司在任董事 6 人,现场列席 6 人。董事会秘书现场列席本次会议。公司高
管均现场列席本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出席本次会议,第五届职工代表董事现场列席本次会议。
  经审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所有表决事项都已在召开股东会公告中列明。本次股
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投票
表决。
  审议事项的表决,经过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普通决议事项的,获得出
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为特
别决议事项的,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281,6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7,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9%。
  (二)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场所的议案》
                  ;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285,9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7,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29%。
  (三)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278,7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6,8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6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89,31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8.7230%;
反对股数 360,7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2199%;弃权股数 16,84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571%。
  (四)
    《关于修订<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282,44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2,5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48%。
  (五)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拟任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266,253,70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弃权股数 13,1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 29,164,27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98.6384%;反对股数 389,44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六)《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表决 结果:得票数 265,685,189,得 票数 占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 权的 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8,595,752,得票数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6.7155%。
   表决 结果:得票数 265,673,064,得 票数 占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 权的 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8,583,627,得票数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6.6745%。
   表决 结果:得票数 265,677,273,得 票数 占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 权的 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8,587,836,得票数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6.6888%。
   (七)《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表决结果:得票数 265,665,515,得 票数 占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 权的 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8,576,078,得票数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6.6490%。
   表决 结果:得票数 265,933,671,得 票数 占出 席会议 有效 表决 权的 比例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得票数 28,844,234,得票数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97.555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审核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之一,供公司本次
股东会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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