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74 证券简称:兴业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5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参与度,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
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会议通知情况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已
于2025年12月10日在《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披露。
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股份数131,012,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284%。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名,所持公司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0,557,8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44%。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58名,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455,1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0%。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59名,所持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804,900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93%。
昕律师、杨惠然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五、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了吴华春先生、孙辉永先生、柯金鐤先生、蔡宗
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31,012,900 股,有效累积总股份数为 524,051,6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30,590,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7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82,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30,558,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50,8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30,558,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50,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30,558,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50,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了苏超英先生、戴仲川先生、陈守德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该事项采用累积投票制,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131,012,900 股,有效累积总股份数为 393,038,7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30,559,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15,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30,58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1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75,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130,559,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
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36%。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14,351,1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4,100 股,反对 352,800 股,弃权 6,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6,100 股,反对 352,800 股,弃权 6,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4,100 股,反对 352,800 股,弃权 6,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6,100 股,反对 352,800 股,弃权 6,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62,800 股,反对 342,4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54,800 股,反对 342,4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67,400 股,反对 337,8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59,400 股,反对 337,8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9,400 股,反对 345,8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51,400 股,反对 345,8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9,400 股,反对 345,8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51,400 股,反对 345,8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4,100 股,反对 350,800 股,弃权 8,0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6,100 股,反对 350,800 股,弃权 8,0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4,400 股,反对 350,8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6,400 股,反对 350,800 股,弃权 7,70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4,400 股,反对 300,800 股,弃权 57,7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26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46,400 股,反对 300,800 股,弃权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30,659,400 股,反对 295,800 股,弃权 57,700 股,同意股
数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73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4,451,400 股,反对 295,800 股,弃权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七、备查文件:
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兴业皮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