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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法 律 意 见 书
致: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
称“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部分
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以及《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
派杨新晶、孙晴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于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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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为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发布了《天津
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在
规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
八号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华志忠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
统提供的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
致。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
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本律师证实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
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共1名,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为
·Page 2
根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统称“网络
系统”
)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 228 人,代表公司 8,840,342 股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 0.5466%。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为: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
了表决,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在网络投票结
束后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了审议。同意股份 343,286,4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8863%;反对股份 3,799,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4%;弃权股份 67,2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974,0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56.2656%;反对股份 3,799,06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42.9742%;
弃权股份 67,2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7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7602%。
·Page 3
同意股份 343,345,0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份总数的 1.0783%;弃权股份 64,2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5,032,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56.9285%;反对股份 3,743,4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42.3446%;
弃权股份 64,2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0.7269%。
案进行了审议。同意股份 343,318,9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57%;反对股份 3,742,4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80%;弃权股份 91,361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5,006,5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56.6333%;反对股份 3,742,4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42.3333%;
·Page 4
弃权股份 91,36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7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1.0335%。
公司 2025 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同意股份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49%;
反对股份 3,817,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
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股份 4,934,4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55.8179%;反对股份 3,817,34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43.1810%;
弃权股份 88,50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00 股)
,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11%。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
《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已由参加表决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同意,全部议案获得通过,出席会
议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本次股东会过程作了记录,该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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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议案的提出
经本律师见证,股东以及经授权的股东委托代理人未在本次股东会
上提出任何未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五. 结论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
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股东
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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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签字页)
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任刚
律 师: 杨新晶
律 师: 孙晴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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