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南宁市良庆区宋厢路 16 号太平金融大厦二十一层 2101 号房 邮编:530200
电话:0771-5760061 传真:0771-5760065
电子信箱:grandallnn@grandall.com.cn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
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96-2-5 号
致: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
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梁定君律师、覃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广西广电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
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向本所律师
提供了出具法律意见所需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二、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
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不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三、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
意见。
三、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
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广西广电董事会召集,广西广电董事会已于2025年12
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
东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
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6日9点30分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云景路景晖巷8号广西广电2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谢
向阳先生主持召开。
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股东会。
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广西广电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现场及网络投票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共计661人,均为2025年12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广西广电
股东。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及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76,207,544股,
占广西广电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4509%。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
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广西广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75,642,74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2%;反对 525,5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3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1%。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75,452,84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7%;反对 525,6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229,1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770,413,044 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34%;反对 5,740,4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5%;弃权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6,521,5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59%;反对 5,74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3%;弃权 54,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770,403,24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22%;反对 5,740,6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5%;弃权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6,511,7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310%;反对 5,74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4%;弃权 63,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770,295,14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2%;反对 5,740,600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95%;弃权 171,800 股,占出席会
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96,403,6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776%;反对 5,740,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74%;弃权 17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775,448,9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22%;反对 525,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7%;弃权 233,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01,557,46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50%;反对 525,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7%;弃权 23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3%。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得票数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109,318,9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0337%。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得票数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109,684,05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2142%。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结果:本议案采取累计投票制表决,以普通决议通过。得票数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得票数 169,504,33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7819%。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审
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