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尚国潮: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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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及《兰州丽尚国潮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被考核的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三名。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
不符合本规则或者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
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
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
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公司证券管理中心与人
力资源中心履行工作组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 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方案)及股
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和股
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
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
职;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邮件或
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
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
予以回避。因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
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代为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
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等相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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