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7 证券简称:正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2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
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
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
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章程》的规定,经过半数董事推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华磊先生主持。
代表股份数量为 2,082,276,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382%。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因 2 名股东在现场投票前已进行网络
投票,故参加现场投票的有效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为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为 1,284 人, 代表股份数量为 682,212,034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的
数量为 682,276,8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53%。
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江西华邦律
师事务所雷萌先生和刘洁女士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注:本决议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均保留 4 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
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形成决议如下:
该议案关联方为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量为1,400,000,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关联方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
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377,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35%;反
对119,844,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5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30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0,377,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7.5654%;弃权2,05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1%。
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方为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所持表
决权股份数量为1,400,000,000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关联方江西双胞胎农业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对该议案进
行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674,77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8%;反
对6,182,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1%;弃权1,324,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9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74,77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41%。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7,918,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278%;
反对121,940,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6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11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7,918,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7.8726%;弃权2,417,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1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3%。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7,629,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139%;
反对122,197,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0.11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7,629,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17.9103%;弃权2,449,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8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9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