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雷萌律师、刘
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并为本次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
件和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
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
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
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等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12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
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现场
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投票
事宜)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过半数董事推选的董事华磊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相关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
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1,286 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4 人,因 2 名股东在现场投票前已进行
网络投票,故参加现场投票的有效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为 2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为 1,28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682,212,03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45%;
参加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1,285 名,代表股份数量为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出
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
独计票。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第 1 项、2 项议案为关联议案,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560,377,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0,377,5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1335%;反对119,844,6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54%;弃权2,05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74,770,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24,4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4,770,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98%;反对6,182,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61%;弃权1,324,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957,918,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0278%;反对 121,940,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918,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31%;反对121,940,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726%;弃权2,417,0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957,629,4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4.0139%;反对 122,197,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57,629,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307%;反对122,197,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103%;弃权2,449,5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雷 萌
刘 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