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威机电: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2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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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21        证券简称:兆威机电             公告编号:2025-059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6日(星期五),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
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2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57,250,7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7,033,1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6%。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155,533,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080%。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
份数5,316,0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8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数合计为1,717,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1,717,0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33%。
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现场投票采用记名
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股东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变更提案
的情况。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169,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82%;反
对7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7%;弃权4,8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51,78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2%。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7,122,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
对116,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弃权11,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905,34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5%。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80,2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72%;反
对56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5%;弃权8,4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62,609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4%。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674,9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38%;反
对457,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7%;弃权118,78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6,457,308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佟晨、陆晓蓓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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