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9 证券简称:安科生物 公告编号:2025-078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0:30 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宋礼华先生主持,会议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形成
了以下决议: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成员,第九届董事会由 12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4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规定,同意选举宋礼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选举周源源
女士、宋礼名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副董事长,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
《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设立战
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经董事会选举同意,第九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人员组成情况如下: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主任:宋礼华先生
成员:陈飞虎先生(独立董事)、赵辉女士
审计委员会主任:姚禄仕先生(会计专业独立董事)
成员:陈飞虎先生(独立董事)、周源源女士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耿小平先生(独立董事)
成员:汪律先生(独立董事)、汪永斌先生
上述董事简历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
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公告》(2025-063)。
本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同意聘任宋礼华先生(简历
详见附件)为公司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经营工作,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本议案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其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为激励和选拔人才,公司实
行轮值执行总裁制度,在轮值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将选聘一名高级副总裁担任轮
值执行总裁,协助总裁开展公司经营工作。
经总裁提名,本次董事会同意聘任赵辉女士、姚建平先生、盛海先生(以上
人员排名不分先后)为公司高级副总裁,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次董事会同意聘任赵辉女士担任公司轮值执行总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总裁提名,同意聘任窦颖
辉先生、姚红谊女士、陆春燕女士、鲍学科先生、TA WEI CHOU 先生、程联胜
先生(以上人员排名不分先后)为公司副总裁,聘任李坤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聘任胡成浩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对本议案发表了意见,认为上述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已经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本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为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作用,根据《公司法》《公
司章程》及《内部审计制度》,同意聘任冯烈风先生(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
审计负责人,全面负责审计部门日常审计管理工作,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为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规
定,同意聘任刘文惠女士(简历详见附件)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与本届
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议案以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副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简历
宋礼华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57年1月出生,博士,
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注册执业药师,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政府津贴,第九
届安徽省人大常委,第十、十一、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曾任安徽省科学技术研
究院院长、安徽省生物研究所所长,安徽安科生物高技术公司、安徽安科生物高
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宋礼华先生与宋礼名先生为兄弟关系,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
礼华先生与周源源女士系夫妻关系,与TA WEI CHOU先生系翁婿关系,除此之
外,宋礼华先生与本公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25年12月25
日,宋礼华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444,278,71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周源源女士,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12月出生,正高级
职称,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现任公司副董事长,安徽安科生物公益慈善基金会
理事长、安科生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安科华泽药业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安科华泽医药研究有限公司董事。
周源源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宋礼华先生系夫妻关系,与本
公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
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25年12月25日,
周源源女士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2,201,896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宋礼名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62年1月出生,硕士,
高级工程师。曾任职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钢铁研究所、安徽工业大学。现
任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市裕普实业有限公司监事。
宋礼名先生与宋礼华先生为兄弟关系,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
本公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
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25年12月25
日,宋礼名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114,889,42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
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赵辉女士,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4年4月出生,大学本科。
现任公司董事、轮值执行总裁、高级副总裁,安科生物(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2025年12月25日,赵辉女士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10,032,500股,与本公
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的任职资格。
姚建平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年7月出生,硕士,
工程师。曾取得省级科研成果2项,获安徽省首届“省直机关十大杰出青年”、
安徽省“优秀青年企业家”、安徽省安庆市“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等荣誉称号。
曾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执行总裁。现任
公司高级副总裁、合肥瀚科迈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博生吉医药科技(苏州)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元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合肥阿法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合肥阿法纳安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25年12月25日,姚建平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5,762,235股,与本公
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的任职资格。
盛海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5年1月出生,硕士,中
国科学技术大学EMBA。历任公司销售分公司江苏办事处、浙江办事处主任、副
总经理、总经理,营销中心总经理、安徽育高医疗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
高级副总裁、生殖与抗病毒事业部总经理、江苏安科华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安徽安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25年12月25日,盛海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3,839,106股,与本公司
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的任职资格。
窦颖辉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84 年 11 月出生,硕士,
主管药师。曾任职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安徽省药品审
评认证中心。现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2025年12月25日,窦颖辉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400,000股,与本公
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姚红谊女士,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2 年 11 月出生,硕士,
执业药师。荣获省级科技成果奖、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合肥市重点产业
企业高层次人才。现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姚红谊女士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802,935 股,与
本公司其他持有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
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职资格。
陆春燕女士,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8年7月出生,双硕士
学位,主任药师,合肥市第十五届政协委员,合肥市后备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安
徽中医药大学研究生指导老师。现任公司副总裁。
截至2025年12月25日,陆春燕女士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336,400股,与本公
司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的任职资格。
鲍学科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4年12月出生,硕士,
民革党员。曾任公司河南办事处经理、大区总监、营销中心副总经理、安徽育高
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现任
公司副总裁,儿科事业部总经理、安徽安科医药有限公司董事、安徽华胜医药有
限公司董事。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鲍学科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415,515 股,与
本公司其他持有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
行人,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TA WEI CHOU先生,加拿大国籍,1985年12月出生,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本
科,上海复旦大学EMBA硕士。历任公司营销中心总经理助理、营销中心副总经
理、安徽育高医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苏豪逸明制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公司副总裁、上海苏豪逸明制药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上海安科华泽药业
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安科华泽医药研究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安科华泽药业有
限公司董事。
截至2025年12月25日,TA WEI CHOU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146,000股,
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宋礼华先生子女的配偶。与本公司其他持有5%
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
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程联胜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10月出生,中国科
学技术大学细胞与分子生物学博士,副研究员。现任公司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
主任,兼任合肥瀚科迈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中国科学技术大
学博士后工作站期间,申请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1项、安徽省自然科学基金2
项。同时主持完成国家“863计划”和国家“十一五重大新药创制”项目各1项。自
究发展有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资深科学家,在抗体应用及产品开发相关领域积
累了极其丰富的研发与项目管理经验。2015年9月入职合肥瀚科迈博生物技术有
限公司后,完成安徽省2016年度第一批科技计划(技术转移项目)1项,安徽省科
技攻关项目2项,已在国内国际杂志发表论文30余篇,申请国家发明专利30多项,
其中13项已获得授权。
截至2025年12月25日,程联胜先生本人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0,000股,通过
公司第3期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1,150,000股,与本公司其他持有5%
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
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李坤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82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
历,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拥有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曾任公司证券事务
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安徽安科余
良卿药业有限公司董事、安徽鑫华坤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监事、景泽生物医药(合
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2025年12月25日,李坤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368,754股,与本公司
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除上述任职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第3.2.3条、第3.2.5条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胡成浩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76 年 11 月出生,本科,
高级会计师。曾任公司营销中心北京办事处、河北办事处财务行政助理,安徽安
科恒益药业有限公司出纳,公司会计主管,北京惠民中医儿童医院财务经理,安
徽安科余良卿药业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现任公司财务总监、财务管理中心主任。
截至2025年12月25日,胡成浩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40,000股,与本公司
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
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
冯烈风先生,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85 年 12 月出生,本科,
审计师、会计师。曾任职于安徽安建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项目部主任。现任公
司审计负责人,审计与法务部主任。
截至 2025 年 12 月 25 日,冯烈风先生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 7,200 股,与本
公司其他持有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职资格。
刘文惠女士,中国国籍,未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1989 年 10 月出生,研究
生学历,管理学硕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部主任。
截至2025年12月25日,刘文惠女士本人持有本公司股份86,800股,与本公司
其他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非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
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