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集团: 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9: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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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华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集团”
或“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防范,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
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意见》、《关于建
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
工作意见》、《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
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分支机
构(以下统称“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咨询活动,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适当性和有效性,促进企业改善治理和管理,提升价值,实现经营目标。
 第四条 集团内部审计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内部审计
的目标是促进集团及各子公司内部程序的合理性和资源利用的有效性,保护资产
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错误和舞弊的发生,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有关决议能够有效
实施执行。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集团及各子公司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效果,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本办法内容包括审计部门组织体系、职责与权限、职业道德规范及
要求、工作程序及质量控制、监管部门的沟通与汇报、中介机构选聘、评审及委
托、质量管理与履约评价、奖惩、审计档案管理。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集团根据公司章程设立审计部,审计部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七条 集团采用审计集中管理的方式,统一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八条 审计部配备与审计任务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熟
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开展审计活动所需的相关专业知识、经
验和技能。并不断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职业培训来保持和提高审计工作
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三章 职责及权限
 第九条 审计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制度,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三)基于战略与风险导向,负责内控、风控、审计制度覆盖的全业务流程
专项管理审计事项;
  (四)负责下属公司的全面审计工作;
  (五)负责内控、风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监督与问责;
  (六)负责公司经济运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七)负责管理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委托审计事项;
  (八)协调开展公司委托实施的外部审计项目,监督、评价外部审计事务所
的审计质量;
  (九)负责审计相关的外部检查、信息上报等工作;
  (十)协调开展公司内控、风控、审计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十一)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内控、风控、审计相关工作。
 第十条 为有效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审计部拥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
监督权和建议权,主要包括:
  (一)参加或列席与审计职责相关的经营、财务管理会议;
  (二)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和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
关经营管理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查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
料,实施必要的测试等;
  (三)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及时报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并进行持续监测;
  (五)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建议、处理相关违规行为及追究涉及人员责任的
意见,表彰、奖励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等;
  (六)经授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等行为做出
临时制止决定,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
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暂予封存;
  (七)其他职权。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及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要求该审计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和防范潜
在舞弊的意识,特别应对可能影响公司目标、营运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高度警
惕。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法规、内
部审计准则及集团内部审计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保持廉洁,不得接受被审计对象
的宴请、礼品;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
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问题,
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五章 工作程序及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部根据集团战略部署和工作重点,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确
定审计重点与审计频度,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和全面审计的轮审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项目
组,收集和研究审计项目相关背景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
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
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条 项目组根据审计方案,以《内部审计业务手册》中的相关审计规
范为基础,综合运用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审计
技术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
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在复核审计证据、确定审计结论时,应审慎区分无意过失与明知故
犯、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探索实践与以权谋私,客观做出结论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人员
的意见,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
议等内容,做到客观、完整、清晰、简洁,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审计报告按照质量控制程序进行编制、复核、审核,并履行报批等程序。
 全面审计应围绕企业经营发展情况、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三重一大”
运行情况、资产财务状况、内控管理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审计问题整情况
七个方面,对被审计公司的审计结果进行可量化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必要时
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审计部应组织相关
人员及时进行沟通、确认,并根据有关规定,将沟通结果和审计结论报送相关领
导。
 审计发现案件线索、违规违纪等问题的,审计部根据有关规定,将问题情况
通报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人员的同时,下达审计整
改通知书。
  审计部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通过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
内部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整改的效果。
  审计部建立审计整改问题清单,通过跟踪、检查审计问题的整改,对账销号。
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并提出处理和
处罚建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建立审计与业务部门贯通协作、审计问题分类管理、审
计问题清单管理、季度整改、成果运用、审计问责、案例教育的整改长效管理机
制。
  审计问题分类管理及责任落实:将审计问题按照是否产生经济损失、是否存
在潜在风险,并结合重要性等进行分类,分为集团级的重大问题、重要问题和一
般问题。公司党政主要领导是审计问题整改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审计问题重要程
度实施分级负责与落实,并对涉及有关违规情况、集团级重要问题的相关责任人
进行责任追究。针对集团级重要问题要进行举一反三,形成举一反三自查自纠报
告。
  审计问题清单管理和对账销号:强化整改推进与监督。建立审计问题整改销
号清单,审计部根据清单对审计问题整改情况逐项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问题给
予验收销号。对于未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问责。
  审计与业务部门联动及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作机制:审计要加强与集团相关
职能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形成联动协作机制,有效确定审计重点,推进审计成果
应用,促进管理制度完善,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同时也要加强与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纪检、巡察、财务、法务等各类监督相贯通,推动问题整改和
成果共享,提高监督效能。
  季度整改报告推进机制:每季度召开审计整改推进会,通报审计整改完成情
况、交流审计整改措施,聚焦重点、难点、关键点审计问题进行协调推进。
  成果运用:将审计结果及审计建议作为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
促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依据,不断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切实发挥审计效能。
  审计问责:对于审计发现的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或
者存在损失风险等问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问责。
  案例教育:审计部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总结分析,通过召开专题会议、
业务培训、编写案例集等方式及时对相关业务领域及业务人员进行警示教育。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组在审计项目完成后,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
审计工作底稿、异议处理、审计报告、审计整改等项目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
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逐步建立内部审计
管理信息系统,采用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提升内部审计的
管理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完善内部审计业务规
范,实行主审、组长、高级经理三级复核机制,定期开展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
并接受外部评估,确保审计质量。评估结果与考核挂钩。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建立与市国资委的沟通机制,了解监管部门的管理要
求,反映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问题,参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培训调研,报告市国资委
要求的事项。
         第六章 中介机构选聘、委托及质量管理与履约评价
              第一节 中介机构的入围评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造价咨询公司。
 第三十条 集团审计部为集团中介机构选聘管理的主管部门,每三年组织一
次中介机构入围评选,并发布集团中介机构名单。
 第三十一条 除政府部门、上级机构另有规定外,集团和各子公司各类审计、
造价咨询业务中需使用中介机构的,均应在集团中介机构名单内选聘,审计、造
价咨询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企业改制及一般股权变动审计、重
大资产重组审计、竣工决算财务审计、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工程项目结算审价,以及经集团领导批准的各类专项审计。其中涉及境外企业审
计服务的,可由境外企业按其服务采购规定进行选聘并将结果报集团审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申请进入集团中介机构名单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并处于正常执业状态;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五)登记在册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师总人数不少于 20 名。
 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一级造价师等相应资格;
  (二)执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没有重大工作失误、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
的记录;
  (三)具有与委托项目相关的执业经历和经验,且业绩优良;
  (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取得所在中介机构负责人相应授权,能够代表所在中介机构负责相应
业务。
  第三十四条 集团审计部应对申请入围的中介机构下列报送材料进行初核:
  (一)基本情况,包括主要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或造价师人数、近
三年业务量、各类资质资格、主要客户、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主要业绩,包括近三年承接的主要项目简介、近三年在集团范围内承
接的主要项目简介、项目负责人简历等;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中介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专业执业人员名单(含执业证书编号);
  (六)近三年资产、负债、利润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等;
  (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三十五条 集团审计部组织中介机构评选委员会对中介机构进行评选。评
选委员会由集团审计部、财务部、资本运作部、科技发展部等相关人员和集团二
级企业相关人员组成。通过评选委员会评选,并报集团领导审批后,发布集团中
介机构名单。
  第三十六条 中介机构入围评审采取打分制,主要从规模业绩、从业人员质
量及事务所服务质量三方面综合评审,填写《审计、造价中介机构入围评分表》
满分为 100 分,60 分以上为合格。按评分表打分结果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入围名
单及备选名单进行发布。
  第三十七条 在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启用备选名单:
  (一)现有入围中介机构发生情况变更、提供服务质量不满足集团规定的入
围基本条件;
  (二)中介机构报价不足三家;
  (三)因项目特殊情况需要,现有入围中介机构不能满足。
  集团业务部门或子公司选择启用备选名单,需向集团审计部提供说明。
  对于集团下属外地企业项目及有特殊情况的项目,拟聘用不在集团入围名单
里的中介机构,可以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报集团审计部,集团审计部会同业
务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审议回复。造价机构需注册一级造价师 10 人以上,审计事
务所需注册会计师 10 人以上,其他应满足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除
人数要求外)的入围基本条件。
              第二节 中介机构的选聘
  第三十八条 除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外,各单位、部门在开展改制、股权收购、
资产重组、资产核销、竣工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等业务中,按规定需要集团审计
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应向集团审计部提交委托选聘审计事务所的申
请,申请内容应包括委托审计的目的、范围、时间节点、资产情况等(见附表 1)。
造价咨询由相关单位业务实施部门委托,审计、内控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最近两年内在企业财务审计中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注册会计师,不得承担该企业的改制、股权变动审计;最近三年内被国家有关
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有相关记录,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出现重大
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不得承担企业资产核销审计及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审计;两年内担任集团和各子公司主审会计事务所,不得承担企业资产核销审计;
最近三年承担过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业务,不得承担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中介机构选聘一般采用报价评选或综合评选的方式,其中集团年
度财务决算审计三年组织一次综合评选(招标),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选聘中介机构,原则上向至少三家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报价
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和股权变动审计需委托已向国家财政部门
备案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中介机构,优先选择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诚信记录和
执业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十二条 评选通知内容应包括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或工程项目基本情
况,审计要求、报价要求、截止时间、投送地点、联系人等。评选通知一般应早
于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以上发出。
  第四十三条 中介机构报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密封后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在评审之前不得拆封。
  第四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在评选通知的截止日前按要求将材料报送至指定地
点,否则视为无效。
  第四十五条 集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重大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审计(涉及
净资产 3 亿以上)应采用综合评选方式,由集团审计部组织评委按照评分标准进
行打分,按照分数排序确定中标事务所。其中年报审计评委由集团审计部、财务
部及相关二级单位财务总监组成,填写《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综合评分表》;重大
资产重组审计评委由集团负责科技发展部、资本运作部、财务部、审计部及被审
单位派出人员组成,填写《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审计打分表》。
             第三节 质量管理与履约评价
  第四十六条 参与集团审计项目的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现场负责人以及
签字注册会计师等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明确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开展工作,确保取
得的审计证据真实、完整,审计结论与审计证据应严格对应,形成的审计结论恰
当、准确。
  第四十七条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与集团审计部及
相关业务部门、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包括但不限于:
  (一)中标后就审计任务、派出人员、时间安排、报告要求等进行沟通;
  (二)准备阶段就实施方案、问卷设计、工作组织等进行沟通;
  (三)现场阶段就推进进度、主要发现、审计困难和协调需要等进行沟通;
  (四)结果阶段就报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存在的主要分歧和揭示的主要问题
等进行沟通。
  第四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要、重大
缺陷、存在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较大、重大资产损失风险、企业或其负责人存
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重要、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审计部报告并提交相关的
书面材料。
   被审计企业拒绝或者故意不提供审计有关财务会计等资料和文件,对审计
业务产生较大影响和妨碍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审计部报告。
   中介机构与被审计企业在重要问题上存在分歧的,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部
报告并提交专项说明,由审计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
  第四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根据业务约定书等明确的要求,通过集团业务委托
部门或被审计企业所属二级公司向集团提交审计报告等工作成果。
   未经集团和被审计企业书面同意,中介机构不得将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过
程中获得的有关被审计企业相关信息在审计团队以外流传,根据法律、法规、注
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守则以及按要求须向有关监管部门、股东单位提供
信息或披露信息的除外。
  第五十条 审计部会同审计项目涉及的主要业务部门或被审计单位,对中介
机构审计工作结果或质量进行评价。
   质量评价分为单户评价和综合评价,其中单户评价可针对每一个审计项目
进行;综合评价可针对每一个中介机构在同一时期实施的同类审计项目进行。
   质量评价内容区分财务决算审计、改/转制涉及股权审计和专项审计三大
审计项目类型。中介机构违反保密和廉洁要求的,一票否决。
    质量评价结果采用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
个档次。其中 90 分以上为优秀,80-89 分之间为良好,70-79 分之间为合格,60-69
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60 分以下为不合格。具体打分方法按《审计中介机构履约
质量评价表》(见附表 2)。
  第五十一条 集团根据质量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中介机构的付费金额、选聘
以及新一轮合格供方评审的主要依据。
  (一)一次单户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扣减 10%-15%审计费用并更换主审;
累计两次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一次单户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扣减 20%-30%审
计费用并终止业务约定;
  (二)一次综合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缩短可连续审计的年限一年;两次
综合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一次综合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停止委托同类相关项
目,且一次综合评分结果为不合格的,3 年内不得参与集团审计中介机构选聘。
  (三)审计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质量评价结果全部直接记为不合格。
其中,经复核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当年度评价结果记为不合格;后续其他
审计或审计检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对仍在聘的中介机构当年度评价结果
直接记为不合格,不在聘的中介机构自发现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参与集团审计机构
选聘。
  第五十二条 后续检查发现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等工作结果存在以下情
况之一的,认为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一)差错更正涉及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数额占该项当
期所披露数的比例超过 20%,或连续出现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营业收入及净利润
的数额占该项当期所披露数的比例超过 10%的;
  (二)差错更正后企业相关年度出现盈亏变化、资不抵债或无法满足某些特
定业务等重要条件的;
  (三)未披露的重大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
的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净资产、营业收入的其中一个比例超过
  (四)同类其他审计发现在本项审计项目范围应发现未发现、应提出未提出
及故意行为的重大内控缺陷、较大或重大资产损失或损失风险以及企业或其负责
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的;
  (五)出具审计报告等工作成果后的二年内,审计项目范围内的企业被发现,
因审计期内应发现未发现事项而导致的重大资产损失或损失风险等的;
  (六)因其他应发现未发现、应提出未提出及故意行为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五十三条 在业务约定书有效期内,中介机构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的,应
在处罚结果下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事件情况、涉及人员、所受的处罚、监管
部门的管理要求、整改计划以及对承接集团项目的影响等报集团审计部备案。中
介机构无法提供上述情况的,视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审计部将根据处罚事
件的具体情况,对相关中介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将相关的项目负责人、现场
负责人、项目主审以及签字会计师等人员列入集团进入限制中介机构名单。
            第四节 监督检查与处罚
 第五十四条 集团审计部负责对集团下属单位中介机构的选聘进行定期与不
定期检查。
 第五十五条 集团下属单位违反本规定委托开展审计、造价咨询业务的,由
集团审计部对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情况严重的,对违规单位进行
通报批评。
 第五十六条 集团审计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行
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支持其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内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造价咨询报告真实、准确、可靠。
 第五十七条 集团每年组织对中介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以及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期中介机构入围评选依据。中介机构有下
列情况之一的,终止相关业务约定,且本期内不再委托审计、造价业务,不推荐
进入下一期集团中介机构入围评审:
  (一)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的;
  (二)泄露被审单位商业秘密的或将审计结果用于与审计事项无关目的的;
  (三)执业水平、执业质量不高,出具的审计报告有重大质量问题或与实际
情况严重不符的;
  (四)多次未按规定参与报价的;
  (五)中标后拒绝按承诺条件承接审计业务的或将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的;
  (六)故意隐瞒中介机构或审计人员违法违规记录、受处罚记录或受行业惩
戒记录的;
  (七)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业务约定的行为。
  中介机构或人员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集团将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法律
责任,并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计划、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集团领导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四)审计整改通知书以及整改相关资料;
  (五)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五十九条 审计资料归档应以项目编号为依据,项目主审在审计项目完成
后,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对审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号交由部门
档案管理人员立卷、归档,按规定移交集团办公室档案管理员管理。
                 第八章 奖惩
  第六十条 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一条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将根据
相关制度,会同相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表 1:集团审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聘委托申请
附表 2:审计中介机构履约质量评价表
附表 1
               集团审计、造价咨询中介机构选聘委托申请
        申请单位
     被审计审价单位或项目
         目的
         期间
        基本情况
         备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注:审计项目基本情况一栏
     期资产、负债、权益、地址以及股权出让基本情况介绍等,另附被审计单位最近一期资
     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附表 2:
                   审计中介机构履约质量评价表
        被审企业名称
        审计项目名称          □财务决算审计   □改/转制涉及股权审计   □专项审计
    第三方审计机构名称
审计团队(主审会计师、签字会计师)
                 评价内容                   标准分值        具体得分
一、审计工作的规范性                                20
二、审计工作质量                                  40
三、审计人员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                           16
四、与被审企业协调沟通情况                             15
五、审计附加服务情况                                 9
                 合计                       100
审计事务所(团队)是否存在重大工作差错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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