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5)泰律意字(川网传媒)第 4 号
中国•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Tianfu New 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www.tahota.com
中国•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隆和西巷 299 号泰和泰中心 24—33F
Street,,
Tianfu New District, Chengdu,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 TEL:86-28-8662 5656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询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即公司已提供查询的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等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
漏或隐瞒。
本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1-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规范、业务标准和勤勉尽责精
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12 月 11 日,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等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等事项,并明确了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30
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新路 196 号四川新闻大厦 19 楼会议室。
(二)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2-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为:于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有权出席本次会
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
书,并与中登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单核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
托 代理人 共计 2 名 ,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 78,068,20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具有合
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5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09,0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002%。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
小股东”)共 5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777,2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396%。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 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8,200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 0.039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三、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与召
开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无修改原有会议议程及
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3-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权总数。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
经合并统计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情况如下:
同 意 87,707,6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如下:
同 意 87,720,7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20,7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4-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87,707,6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8%。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 意 87,707,6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5-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同 意 87,707,6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同 意 87,707,6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6-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同 意 87,707,6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同 意 87,707,4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4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同 意 87,707,642 股 , 占本 次 出 席 会议 股东 所 持 有效 表决 权 股份 总数 的
-7-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下: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本 次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 意 9,707,64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41%。
就本项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四川新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股东会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8-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列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
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9-
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新闻网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署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