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万达金融中心B座11楼
电话:0535-6213036
邮编:264000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
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5 年 12 月 10 日,公司
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告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
票方式、网络投票的时间、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并说
明了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皆可参加本次股东会,同时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区澳柯玛大街 1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代行)刘洪涛
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
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东方
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
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694 人,代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股份合计 790,662,2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616%。
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2 人,
所代表股份 67,200,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30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登记在册。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
的股东 692 人,代表股份 723,462,1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6.931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692 人,代表股份 299,561,0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7,200,1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15%。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
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认证),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审议《关于选举张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
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
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
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
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
如下:
审议未通过《关于选举张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68,053,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9024%;反对 363,107,1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244%;弃权 159,501,985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732%。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
山东鑫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68,053,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9.4820%;反对 5,44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82%;弃权 26,061,258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
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盖章页)
扫描全能王 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