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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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案号:01G20210978
致: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
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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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www.cninfo.com.cn )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登记
方法等内容,《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漕湖产
业园春兴路 5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和 下 午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1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名,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65,700,5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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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 6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655,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9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8 人,代表公司股份
数为 1,532,88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145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
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其均具备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及人数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及统计,本所律师无
法对该等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
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即《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
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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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297,4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20%;反对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4,4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889%;反对 5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793%;弃权 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8%。
(二)《关于注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及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66,300,60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68%;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77,66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76%;反对 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06%;弃权 2,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18%。
议案一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二属于普通决议事
项,采用非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取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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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及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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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柴 崚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林美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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