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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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受思特威(上海)电
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特威”或“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有效表决等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
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等相
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
有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
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
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
或引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相
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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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取消监事会并修改<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议案》
《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于 2025 年 12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上公告《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
(“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0:00 如期在上海市闵行区田
林路 889 号科技绿洲四期 8 号楼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5 年 12 月 26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在规定的期限在《公司章程》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集人、出席对
象、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会议出席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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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出席人员提交的账户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提供给思特威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
共394名,共计持有公司表决权数量为446,709,657票,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除公司股东外,公司全体在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
: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
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根据《公司章程》《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就审议议案《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
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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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表决。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数量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股东 同 意 反 对 弃 权
类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普通股 222,509,144 97.6544 5,001,647 2.1952 342,722 0.1504
表决情况:得票数为445,578,773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数
量的99.746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得票数为105,686,346票,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数量的98.941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