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03 证券简称:盛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相关人员于2025年12月2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叶利明、徐凤娟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322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叶利明、徐凤娟:
经查,你们在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的过程中,在2020年12月与部分发行对象签订收益保障协议,违反了《证
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并在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吸取教训,加强
对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意识,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浙江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仅针对上述相关人员作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