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园林: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6 18:2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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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649           证券简称:杭州园林          公告编号:2025-024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4:30 在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 136 号西溪世纪中心 2
 号楼南楼 5 层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
 其中: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12 月 2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26
 日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吕明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
 召开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49,057,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37.048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8,849,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890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20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573%。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5 人,代表股份 6,216,23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69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07,933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537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208,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1573%。
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7%;
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6,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666%;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1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8,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77%;
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6,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666%;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5,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
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1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3,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666%;弃权 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6%。
   本提案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提案 2.03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5,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3,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148%;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提案 2.04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5,1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6%;
反对 6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3%;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3,4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148%;弃权 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3%。
提案 2.05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
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5,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18%;
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5%;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3,5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245%;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提案 2.06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8,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1%;
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7,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666%;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提案 2.07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8,8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91%;
反对 66,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1%;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7,1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666%;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提案 3.00 《关于董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984,7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08%;
反对 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5%;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143,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1245%;弃权 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北京尚公(杭州)律师事务所蒋胤华、胡铭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
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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