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恩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规定,对泰恩康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公司日常经营中存在跨境交易,发生外币收支业务,为了减小和防范汇率或
利率风险,合理降低财务费用,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的影响,公司
及子公司拟基于实际业务需要,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不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资金使用安排合理,不影响公司及子公司
主营业务的发展。
(二)交易金额及期限
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
币金额,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金额。本次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期限为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权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
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额度期限的有效期,则授权额度期限的有效期自
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外汇
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的交易文件,由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
务交易的具体办理事宜。
(三)交易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只限于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
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主要外币币种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等。
交易对手方为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
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
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四)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涉及
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以及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预计
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金额,
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
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
币或等值外币金额。本次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授权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审议额度,如单
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额度期限的有效期,则授权额度期限的有效期自动顺
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外汇衍生
品业务交易的决策权及签署相关的交易文件,由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交
易的具体办理事宜。
该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的原则,不做
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格波动引起外汇金融衍生品价格变动,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操作或未能充分理解衍生品信息,将造成一
定风险。
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及子公司带来损失。
(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管理措施
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不
影响公司及子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业务操作原则、业务审批权限、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
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拟开展的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
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
权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责方案拟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日常询价和联系及相关账务处理,在出现重
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公司独立董事、审计部门有权对外汇衍生品交
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
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
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披露。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相关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保荐人提请投资者关注:虽然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
制措施,但套期保值业务固有的市场风险、资金风险、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风
险、操作风险等相关风险都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振宇 王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