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2:0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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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交
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
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
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
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七条   公司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信息披露内部工作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除强制的信
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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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投资者、分析师见面会或业绩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十)路演;
  (十一)投资者说明会;
  (十二)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
  (十三)其他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九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
案时,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
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
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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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工作事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部门、子公司的
管理人员及员工有义务配合、协助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分析
研究、公共关系及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
人员应收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各部门及各子公
司负责人应主动及时提供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五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七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
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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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制度没有规
定或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交信(浙江)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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