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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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及程
序和相关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会
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
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筹备会议并执行
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
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需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频会议
方式和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
  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
可以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由与会成员签
署后一并存档。
  采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当天,委
员会成员应在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经
董事会授权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传真至董事会秘
书备案,同时给董事会秘书寄送原件。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
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
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5 日内送达每位成员。每位成员应
在收到会议记录后的 5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将签名后
的会议记录送达董事会秘书。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及主
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委员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个议题的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若成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名,但
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时间送达董事会秘书。若确属
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会成员在修
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
料;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
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
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公司党委
对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
者向董事会、总经理推荐提名人选。提名委员会可会同公司
党委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方式提
交:
     (一)董事提议;
     (二)总经理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议案经召集人确定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将议案及有关资
料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成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负
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提名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与聘请
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提名委员会办公室是提名
委员会工作的支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提名委员会
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或通过
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以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委托
人的授权书、表决票以及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原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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