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1:0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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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的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公司法》、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
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常设
议事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三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
查决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委员会应由三至五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全体委员总人数的一半以上。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
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
的能力;
  (四)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五)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及委员的职责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公司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及方案;
  (二)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拟订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
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
  (三)组织开展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向董事会提
出考核结果建议和薪酬兑现建议方案;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
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章程》忠实履职,维
护公司利益;
 (二)除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以外,不
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
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议
题不同,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传真方式等。委员会
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临时会议根据
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
举手方式表决。所有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与会委员表决
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
记录上签名。记录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牵头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
关资料,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有关决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委员会作述职或提交
自我评价的报告;
 (二)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会和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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