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学: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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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展战略研究,提高公司发展规划水平,增强投资决策科
学性,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光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及本议
事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
应当占多数,董事长应为委员会成员,其他委员会成员由董
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
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聘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
职,成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由董事会
根据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
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承担下列职责:
     (一)研究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提出建
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公司年度经
营计划、全面预算方案、年度投资计划、需要董事会决策的
主业调整、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及重大投资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融资、
资产处置、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并购重组等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对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资产抵
押、质押和对外担保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相关事
项开展研究、分析和风险评估,提出 ESG 相关的战略与目
标;对公司 ESG 事项相关政策制定、执行管理、监督检查
进行评估,审议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并向
董事会汇报;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评估检查;
  (七)董事会授予的职责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职责。
  第十二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授权,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
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1 次;经召集人或半数以上
成员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会期、召开方式、议题、议程、通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以现场、电话、视
频会议方式和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
  采取电话、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的会议,应保证每位成员
可以正常进行发言和讨论,并形成会议记录,由与会成员签
署后一并存档。
  采取书面签署文件方式召开的会议,会议召开当天,委
员会成员应在对所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建议或表决结果(经
董事会授权的事项)的书面文件上签字,并传真至董事会秘
书备案,同时给董事会秘书寄送原件。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成员
到会方可举行,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缺席时,可委托
由其他成员主持。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
特殊情况不能出席的,可提交由该成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出席并行使有关职权。授权委托书
应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授权权限、授
权期限等事项。每一名成员不能同时接受 2 名成员委托。未
亲自出席,又未委托其他成员出席的,视为不履职行为。
  第十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
票形式进行表决,须经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有效。每名成员有
一票表决权。在会议期间,委员未做出表决的,视同同意。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负责形成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 5 日内送达每位成员。每位成员应
在收到会议记录后的 5 日内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将签名后
的会议记录送达董事会秘书。
  会议记录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及主
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委托出席会议的成员姓名
及列席人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及议题;
  (四)委员会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个议题的表决方式和审议结果,载明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成员表决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姓名。
  若成员对会议记录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名,但
应将其书面意见按照前述规定时间送达董事会秘书。若确属
记录错误或遗漏,董事会秘书应做出修改,委员会成员在修
改后的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根据专门委员会工作需要,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经理层人员等列席会议。如请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并提
供专业意见,应签订保密协议,中介机构费用由董事会经费
支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涉及委员会
成员的议题,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
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议案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三)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融资、资
产处置和并购重组等方案;
     (四)规定须经董事会审议(或批准)的重大资产抵押、
质押和对外担保方案等;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的评估检查报告;
     (六)其他相关议案。
     第二十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议案可通过下列
方式提交:
     (一)董事提议;
     (二)总经理提议;
     (三)上一次委员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四)其他合乎规范的方式。
     议案经召集人确定后,由战略与科技发展部将议案及有
关资料随会议通知一并送达各成员。
  第二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战略与科技发展部负责做好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包括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
与聘请的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的联络。
  (二)公司战略与科技发展部作为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办
公室是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的支撑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
门根据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形成的专项意见
或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
室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委托人的授权书、表决票以及委员会会议相关资料均由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和归档,保存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
“以内”、
    “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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