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3 证券简称:伟星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1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伟星股份”)及董事会全体
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为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 157 名激励对象合计持
有的 845.91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履行的程序
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等相关议案,
拟采取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形式,以 4.4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公司 161 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浙江天册”
)就第五期股权激
励计划的合规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荣
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正咨询”)就公司实施第五期股权
激励计划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划及相关事项,同时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全权办理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以 4.44 元/股的价格授予 161
名激励对象合计 2,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29 日。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意见;浙江天册和荣正咨询就第五
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分配方案。鉴此,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 2,860 万股。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9 日完成了 161 名激励对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一个限售期合计 28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
为 2,574 万股。
中登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4 日完成了 161 名激励对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
二个限售期合计 286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
司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完成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合计 7.0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数由 161 人调整为 160 人,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 2,280.98 万股。
司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完成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3 名激励对象合计 25.22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
数由 160 人调整为 157 人,剩余未解除限售股票为 2,255.76 万股。
中登公司核准登记,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完成了 157 名激励对象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限售期合计 563.94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宜,剩余未解除限售股
票为 1,691.82 万股。
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
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157 名激励对象共计 845.91 万股限制性股票可办理解除
限售事宜。
二、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上市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和 60 个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
上市日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日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公司第五期股
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上市,因而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第四个限售期已于 2025 年 12 月 22 日期满,自 2025 年 12 月 23 日起进入第四个解除限售
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相关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审计报告,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
第四个考核年度为 2024 年度;业绩考核指标为以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在剔除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
利润为基数,2024 年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5%。 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在剔除股权
(净利润指标以剔除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 激励股份支付费用后金额为 714,959,159.01 元,较
响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 2020 年增长 176.35%,达到净利润增长不低于 115%
的业绩考核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 2024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评为“合格”及以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第五期股权
上,才能对当期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若结果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 157 名激励对象 2024
为“不合格”的,则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年度绩效情况进行了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达到考核要求。
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四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制度要求可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本次
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57 人,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845.91 万股,占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
总数的 30.00%,占公司总股本的 0.71%。具体如下:
单位:万股
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 剩余未解除限售的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份授予数量 限制性股份数量 限制性股份数量
蔡礼永 董事长 91.00 27.30 27.30
郑 阳 副董事长、总经理 78.00 23.40 23.40
谢瑾琨 董事、副总经理 78.00 23.40 23.40
沈利勇 董事、财务总监 78.00 23.40 23.40
章仁马 副总经理 78.00 23.40 23.40
张 云 副总经理 65.00 19.50 19.50
张玉明 副总经理 65.00 19.50 19.50
黄 伟 副总经理 65.00 19.50 19.50
林 娜 副总经理 58.50 17.55 17.55
黄志强 董事会秘书 5.20 1.56 1.56
主要中层管理骨干以及核心
技术和业务骨干(147 人)
合计(157 人) 2,819.70 845.91 845.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 75%
股份将进行锁定,同时须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交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 2024 年度业绩考核达标,157 名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
及以上,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全部成就;我们同意公司为 157
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合计 845.91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
售相关事宜。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
就并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第五期股
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尚需按照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信息披露,并按照深
交所和中登公司的规定办理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
伟星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且
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交
所、中登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