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
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
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
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
股东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会现场会议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
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
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和累积投票的投
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
明确说明。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证券交易所
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会基础资料、投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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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
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
损失。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之前提供股权
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
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
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采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
股东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十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
召 开 日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 9:15-9:25 , 9:30-11:30 和
。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
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对公司股
东会网络投票设置专门的投票代码及投票简称,由公司在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予以公告。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二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
午 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十三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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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
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
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
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
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
第五章 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通过多
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
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
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
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
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
上有效投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
数量纳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未
进行有效表决的议案,视为弃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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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
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
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
或者弃权意见。
对于累积投票制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
选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
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
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
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
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
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
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
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
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
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
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
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
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
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同时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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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数
据予以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
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参加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
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
针对议案进行回避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
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
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
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会表
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
得网络投票数据。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并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
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
最终形成股东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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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书以及股东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
东可以通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
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
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