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证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25 2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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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的薪酬管理,
保障公司董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
  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
定聘请的,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选聘的,不与公司签
订劳动合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在公司同时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
市场价值规律相符,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考核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薪酬管理制度。董事的薪酬构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由董事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实施。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研究、制定和审查公司董事薪酬决定机
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监督检
查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薪酬制
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年度董事会报告,对年度董事履职情况
进行整体评价。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向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章 薪酬管理
  第八条 公司根据董事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
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二)公司外部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股东单
位对其推荐的外部董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三)公司内部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
按照《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办法》领取薪酬,公司不再向
内部董事另行支付津贴等其他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董事薪酬应延期发放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
止付、追索津贴或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被纪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未勤勉尽责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或声誉损失等严重损害
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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